【卡車之家 原創】”豐潤事件“發生以來,牽動著業內每一個從業者的心(事件詳情點擊:《悲痛!51歲卡友服毒身亡 疑因扣車罰款》)。事情發生之后,我們第一時間聯系從事多年交通運輸相關案件的肖揚律師,他曾多次代理過涉及北斗的處罰案件,并整理出關于北斗問題的常見情況及處理方式,全文干貨,希望對卡友們今后行車有益。
以下為肖揚律師整理的《關于“北斗”的幾句話》,與卡友共享。
因為“豐潤事件”目前信息來源單一,至今并未聽到事件重要關聯方唐山市豐潤區交通運輸局的聲音,所以不好評論。但是單就涉及貨車“北斗”的行政案件來說,本人作為律師經辦過若干起,可以簡要的做一個介紹。
涉及貨車“北斗”的行政案件,大多數是依據交通運輸部規章《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進行處罰的。該規章涉及到這樣幾個概念“衛星定位裝置”“衛星定位裝置信號”“衛星定位裝置數據”“車輛動態監控數據”,很多卡友并不清楚它們的定義,甚至有的執法人員也很糊涂。而涉及到這幾個概念的違法行為,其責任主體也是不同的。很多行政糾紛都是因為概念理解偏差、法律適用錯誤引起的。
一、衛星定位裝置
運輸行業俗稱的“北斗”,實際上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的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有義務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這里就出現一個責任主體(或稱義務人),就是“道路運輸經營者”。
對于違反第二十七條的行為,依據第三十七條,處理“道路運輸經營者”,具體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根據該辦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
這里又出現一個責任主體(或稱義務人),就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對于違反第二十八條的行為,依據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具體為“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衛星定位裝置信號
衛星定位裝置信號,實際上就是車載終端和平臺之間的通信信號。既然是信號,那么就存在被干擾、被屏蔽的可能。干擾或屏蔽,作為一種技術手段本身是中性的,沒有善惡之分。但在不同的場合使用就有合法、違法的區別了。合法的干擾或屏蔽,比如考場對通信信號的干擾和屏蔽;違法的干擾或屏蔽,比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這里涉及的責任主體(或稱義務人),就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據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對違法者“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衛星定位裝置數據
有意思的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但什么是“衛星定位裝置數據”,篡改了如何處理卻沒有規定。
四、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保證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真實、準確,確保提供監控服務的系統平臺安全、穩定運行!庇纱丝梢,這里的責任主體(或稱義務人)是“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運營人。具體來說就是“道路運輸企業或者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單位”。如果違反了該條規定,那么“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小結
實踐中,卡友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任何違法行為都需要證據予以證明
比如“破壞衛星定位裝置”要點是“破壞”,這要求行為人主觀是故意,而不是過失。如果是過失,那么是“損壞”,而不是“破壞”。
又如“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要點是“惡意”和“采取了干擾、屏蔽的手段”。如果不是惡意,即使干擾、屏蔽了信號也不構成違法行為。
(二)被處罰人是有資格要求的
不是隨便什么人都可以被處罰的。
比如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且拒不改正的,被處罰人是“道路運輸經營者”,就是《道路運輸證》“業戶名稱”里記載的經營者。如果處罰司機就是錯誤的。司機是“從業人員”而不是“經營者”。
又如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被處罰人就是“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運營人。如果處罰司機就是錯誤的。
(三)注意處罰的前提
比如針對“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理是“責令改正”,只有對“拒不改正的”才可以處罰。如果沒有“拒不改正”這個前提就直接處罰是錯誤的。
以上內容,卡友可以對照處罰決定書研習,用法水平會有提高的。(文/肖揚律師 圖/卡車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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